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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是按总价,还是按分项报价?

发布时间:2020-06-22 作者: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字号:

问题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收到这样一则询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这里指出的价格扣除是对总报价的扣除,还是对分项报价的扣除?如,一个冷冻肉采购项目,包含很多品种,其中有两个品种是小微企业提供的,但采购文件规定的报价格式只有总体报价和折扣率,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回答
“实践中,按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有着常规性的操作。”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蒋守华向记者介绍道,采购单位落实小微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政策时,会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并提供小微企业产品说明和证明材料,包括产品种类及分项报价。采购代理机构会同评审专家对小微企业产品确认后,进行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与其他非小微企业产品价格进行汇总,作为报价计分依据。
“《暂行办法》没有详细规定‘项目中出现多个产品情况’的具体要求,但结合上下文内容,‘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价格扣除’这句话是不难理解的,也就是在符合《暂行办法》标准且提供声明函的情形下,应当予以价格扣除。因此,针对‘项目中包含多个产品,其中部分符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条件’的情况,应对符合条件的部分予以价格扣除,也即对分项产品的报价进行扣除。”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进一步指出。
李莹还告诉记者,实操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多个产品中的部分产品价格扣除的评审办法”,要求供应商提供分项报价(采购文件应当制定相应报价格式);要求提供不同产品的声明函(或要求声明函明确哪些产品由小微企业提供)。评审专家应当将分项产品扣除后的合计(折扣)价作为评审依据。
对于问题中关于冷冻肉项目的疑问,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认为,这是采购文件对报价要求存有疏漏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只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给出分项报价表就可以了。出现错误,要去纠正,而不能在后续流程中找办法应对。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很明确,价格优惠是针对产品的,那么,只要是小微企业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都要给予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采购项目中包含了小微企业的产品,就应该针对这些产品给予价格扣除。只有总报价而没有分项报价的责任在代理机构,即采购文件对报价要求失当,自己给自己使了‘绊子’,导致无法作价格扣除。”彭时明说。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五条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文章转载于《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