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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类采购要求是否“多此一举”?

发布时间:2023-09-05 作者:李莹 杨燕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字号:

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往往会设置一些不必要的采购要求,有的甚至被列为实质性要求,结果招致质疑和投诉。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梳理了以下5类“多此一举”的采购要求。


法人签章


在某中学家具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报价文件须密封完整,在密封处加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进行签章确认。另外,采购文件在并不明显的地方对“签章”进行了解释,即“签字加盖章”。


拆封响应文件前,代理机构特别提醒谈判小组,响应文件密封处没有法人签字并盖章的,应当视为无效响应文件,谈判小组按此要求进行查验,6家递交响应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仅有2家符合规定(有的只有法人签字、有的只有法人盖章),项目因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而直接废止。事后,谈判小组对需要同时法人签字、盖章的要求表示不能理解,一致认为密封签署只要加盖公章即可,最多要求法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需要法人签字并盖章的实不多见。


类似的情形还有要求法人代表在投标文件每页签署全名或者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到场签署最终报价等等。


笔者认为,除了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外,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均没有必要要求法人代表进行签署,上述案例中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来是想给没有认真阅读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设置“拦路虎”(也有可能同时给“掌握信息”的供应商提供便利),不曾想结果却是项目废止,得不偿失。


原件备查


资格审查或者评分办法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备查”,这种要求普遍存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但由于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中对尺度的把握不一,常常导致质疑投诉案例的发生。


在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技术评分中要求提供产品“注册检验报告”作为证明材料,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技术得分为0分。该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除供应商B外,其余3家供应商将报告交予代理机构并送至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将B供应商技术评分为0分,原因就是B供应商未提供原件;B供应商提出质疑,称其授权代表携带原件在评标会场外,等待着评标委员会的查验,招标文件要求原件备查而并非递交给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直接判定为“未提供原件”是错误的评审决定。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财政部门支持其投诉,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清楚表达原件备查的方式和实施细则,直接导致了供应商理解和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歧义,评标结果无效。


笔者认为,供应商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在评审环节中要求评标委员会查阅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并无太大意义,增加了专家工作量,也增加了各种伴随风险,比如开评标过程中原件的丢失、损害等。案例中对备查要求没有做清晰阐述,更是直接导致了质疑投诉的发生。


出具授权书参与开标


要求参与开标的供应商授权代表出具授权书,也是绝大多数代理机构的常见动作,但如果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某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交单独密封的“被授权代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专家评审出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恰好未能现场提供授权书”(开标现场已被其他供应商提出异议),经过质疑、专家(配合质疑答复)复审等流程,该供应商被取消了中标(候选)资格(中标结果被改变),其对此不满又引发新一轮的质疑、投诉。


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开标现场是公开的,是否需要检查投标人身份并无法律法规依据。但是由于存在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开标结果(电子开标、远程解密等除外)等事项,实操中查验其身份无可厚非。但招标文件不必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即使授权代表不能现场即时出具授权书,签字前也可以通过投标文件查验、传真或邮件查实等方式确认授权代表身份。


提供电子版文件


这里所述的电子版文件并非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而是纸质投标过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多用于档案储存。然而代理机构若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且必须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可能也会导致不必要的废标情况。


某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一正四副”、电子版文件一份,并在符合性审查表中要求“投标文件内容、数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项目一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专家拆封文件后发现,有两家供应商未递交电子版文件。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并不需要对电子文件的内容进行查看、核实,所以即使不递交也不影响任何过程或结果,应该继续评审;另外一种意见则认为,符合性审查表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的内容、数量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论电子版文件是否重要,它都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没有递交的供应商则是不满足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应当通过,否则涉嫌违规评审。最终评标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否定了未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的供应商的投标(符合性审查不通过),该项目最终因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而废标。


笔者认为,仅作为储存功能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大可不必作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未在开评标现场递交电子版文件的,也可在事后进行补充以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流程(非法定)所需。


另行封装资格审查证明文件


在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移动P2实验室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中,谈判小组以A供应商不能再另行出具一份未封装的资格审查文件为由,取消了其谈判资格。A供应商遂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核实了有关情况:第一,A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分别封装“谈判响应文件”和“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并递交,不存在被投诉人所述未提供相关证件的事实;第二,谈判开始前,采购人已现场查验供应商授权代表的身份并确认其谈判顺序,后以A供应商未能另外出具一份未封装的资格证明文件为由否定投诉人谈判资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财政部门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此次成交结果无效,撤销合同,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笔者发现,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在谈判开启现场出示下列证件……(即资格审查内容),并规定“若投标人提供的以上材料不齐全或无效的,将视为无谈判资格”。采购文件同时要求“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密封在另一个包封袋内,并规定“谈判小组对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实际上,对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项目,常规操作流程是供应商按规定递交资格审查证明文件,同时,资格审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一并交由谈判小组,而无需另行准备一份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封装。而案例中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另外出具资格证明文件,笔者认为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可能造成无谓的麻烦。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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