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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同一项目委托代理商投标,制造商是否仅有唯一选择?

发布时间:2023-09-08 作者:李莹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字号:

政府采购项目对相同制造商产品参与投标的规定,可追溯到《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政部2003年4月14日财办库〔2003〕38号),文件要求招标文件需要明确,“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2017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内容,相比2003年的复函文件,该条款内容更规范和严谨:一是强调了只要是同品牌产品,均按一家投标人计算(更严格且规定了细则);二是要求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需合理确定核心产品,以核心产品判断相同品牌事宜;三是解决了代理商与制造商同时投标的概率事件,即产品制造商跟代理商同时投标时,也属于“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同样适用条款。


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仅是强调了不同品牌竞争的公平性,而非否定该品牌参与竞争的合法性。也即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品牌参与投标时,可以有一个有效供应商参与竞争,并不能全部作无效投标处理。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的竞争是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同一品牌的产品仅能有唯一一个投标人能参与竞争。而制造商在此前提下,其授权的渠道和代理商的选择更应慎重和规范。


较为特殊的情形是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括一个合同项下有多个产品或集成项目),对于核心产品之外的其他产品,可允许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品牌产品进行投标响应的情况存在。类似项目关于确定核心产品的依据、以及投标时其他同品牌产品较多等情况,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建议未来关于该条款的完善,可以参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相关要求,即“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另外,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尽管法规无相关具体要求,但也可按87号令规定的方法计算供应商数量并规定于采购文件中。